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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彭乃虎与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乃虎,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彭乃虎,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洛阳市水务集团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号天泽大厦。法定代表人曹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宇红,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郑克,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一般代理)。被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建甫,董事长。原告彭乃虎诉被告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水务集团)、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银行)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乃虎、被告洛阳水务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郭宇红、郑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洛阳银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乃虎诉称,自2009年1月起,原告与水务集团建立供水合同关系,每年用水100吨左右,原告一直按照水务集团在小区公示的水费数额通过洛阳银行向水务集团支付水费,从未违约。由于被告未告知水费构成,原告对此并未在意被告是否多算费用。然而,2014年12月底,原告从洛阳晚报上得知水价又要上涨,故此特意查阅有关法律,发现被告长期向原告收取水费之外的公用事业附加费、水资源费没有法律依据,系违法收费。原告认为,原告从未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根据《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原告不是水资源费的缴费对象,被告向原告收取(或者代收)水资源费的行为不符合《水法》的上述规定,该两项费用及利息被告应当退还,由于被告恶意收费,被告还应当承担原告的其他费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公用事业费、水资源费48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所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3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洛阳水务集团当庭辩称:1、答辩人依据河南省发改委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洛价管004号向被答辩人收费水资源费和公用事业附加费。被答辩人用水的地址为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15号,属于答辩人涧东服务营销分公司抄表收费服务范围,答辩人根据河南省发改委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洛价管004号向被答辩人收取水资源费和公用事业附加费,收费许可证明确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答辩人收费行为合法;2、答辩人通过多种方式公示水价构成及收费标准,媒体对此也有相关报道,被答辩人诉称未告知水价构成的说法不属实。我市现行水价有基础水价、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四部分构成,答辩人官方网站及营业网点、电子显示屏、宣传栏、触摸屏均公示了水价构成及收费标准,同时还通过官方微信,免费发放宣传卡片等多种渠道进行公示。答辩人向用户收取水费时,出具的水费发票上也明确显示了水价构成和收费标准。2015年1月28日网名长矛的网友在商都网(洛阳信息港)原文发布原告起诉状全文,答辩人当时就对诉状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详细告知水价构成、公示方式及收费依据,被答辩人诉称未告知水价构成的说话不属实;3、被答辩人本次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众所周知,答辩人作为供水企业,水价是由政府制定的,收费对象为城市区内建立供用水合同关系的广大用水户,答辩人采取了多种方式公示了水价构成、收费标准。2015年1月28日网名长矛的网友在洛阳信息港全文发布本次起诉诉状原文是“公开邀请网友旁听”。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答辩人本次诉讼明显违反了该条规定。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洛阳银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6日,原告彭乃虎通过被告洛阳银行交纳水费,银行出具水费金额14.05元凭证一份。2013年2月6日,原告彭乃虎通过被告洛阳银行交纳水费,银行出具水费金额30.65元凭证一份。2013年4月4日,原告彭乃虎通过被告洛阳银行交纳水费,银行出具水费金额25.55元凭证一份。2014年6月14日,原告彭乃虎通过被告洛阳银行交纳水费,银行出具水费金额16.10元凭证一份。还查明,被告洛阳水务集团取得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该收费许可证显示的收费项目有:公用事业附加、水资源费等。对应的有相关的政府文件。被告洛阳水务集团在其网站有水价服务指南等内容,对现行水价收费标准予以公开公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银行票据、收费许可证、政府文件等在卷资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彭乃虎要求二被告返还公用事业费、水资源费480元及利息等,未向法庭提交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因证据不足,原告彭乃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洛阳银行不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乃虎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彭乃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