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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俊东与王一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东,王一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800号原告王俊东,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郫县。被告王一腾,男,1987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东与被告王一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东于2015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俊东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一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俊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传飞人民陪审员  胡族国人民陪审员  刘远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隆航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