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生林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生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223号罪犯李生林,捕前无业,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了(2009)梧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生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2009年8月6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共获减刑二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生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评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3年5月起至2015年3月止,累计奖励分128.9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生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生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银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