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潼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潼南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潼南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9号原告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36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9554-3。法定代表人宋和成,董事长。被告潼南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简宏毅,主任。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潼南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潼南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涉案建设工程在重庆市渝中区,该案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潼南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因该案所涉建设工程在重庆市渝中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涉案建设工程在重庆市渝中区,该案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管辖权异议理由符合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其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潼南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龙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