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示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谢巧文买卖合同纠纷2014民二初149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广州市新示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谢巧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99号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雪林、方永源,均系广��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新示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巧文。被告:谢巧文,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示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示讯公司)、谢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雪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示讯公司、谢巧文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10日,被告新示讯公司公司作为买方,原告作为卖方,双方签订一份《货物买卖框架合同》,合同约定:在签订《货物买卖框架合同》并经过授信后,被告新示讯公司可通过因特网进入原告系统提交采购订单(即电子数据订单),向���告赊销采购货物。原告在收到订单后,可省略书面盖章确认订单的环节,直接向被告新示讯公司交付货物。被告新示讯公司在收货后应按期支付货款,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须向原告支付相应订单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为能保障被告新示讯公司按期支付货款,2012年5月11日,原告、被告新示讯公司和被告谢巧文三方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谢巧文为被告新示讯公司向原告采购货物的货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被告新示讯公司在2012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期间从原告处采购产品产生的新示讯公司对原告的未付债务,最高额为50万元。担保范围为货款、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在2013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新示讯公司通过电子数据订单的方式向原告采购惠普打印机数批,货款总值为人民币248299.19元。原告在收到被告新示讯公司的订单后,根据订单的要求履行了交货义务。然而,被告新示讯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却拖延支付货款,且至今未能付清。原告认为,《货物买卖框架合同》、《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产品订货单》、《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新示讯公司已经收到货物,应按期支付货款。被告新示讯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在支付货款的同时,还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且,谢巧文作为保证人应对新示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请:一、判令被告新示讯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48299.19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9659.84元;二、判令被告谢巧文对被告新示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新示讯公司、谢巧文承担。被告新示讯公司、谢巧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原告(卖方)与被告新示讯公司(买方)签订《货物买卖框架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在签订《货物买卖框架合同》并经过授信后,被告新示讯公司可通过因特网进入原告系统提交采购订单(即电子数据订单),向原告赊销采购货物。原告在收到订单后,可省略书面盖章确认订单的环节,直接向被告新示讯公司交付货物。被告新示讯公司在收货后应按期支付货款,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需向原告支付相应订单总价款20%的违约金。2012年5月11日,原告(债权人)与被告新示讯公司(债务人)、被告谢巧文(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谢巧文为上述被告新示讯公司在2012年5月10日至2014���5月10日从原告处采购产品产生的未付债务,最高额为5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货款、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新示讯公司向原告订货,原告发货。庭审中,原告提交了2013年10月间的订货单及送货单。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中12张有被告新示讯公司盖章确认,根据合同约定,12张送货单货值248299.19元。被告收到货物后,一直未付款,原告遂于2014年2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收到原告价值248299.19元的货物后一直未付款,显属违约,应向原告予以清偿并支付20%的违约金计49659.84元。被告谢巧文自愿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示讯公司、谢巧文经本院合法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新示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299.19元;二、被告广州市新示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9659.84元;三、被告谢巧文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新示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谢巧文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有关单位,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梅凯文人民陪审员 赵小丽人民陪审员 谢淑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施琪谢小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