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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葛华雄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华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322号罪犯葛华雄,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00)昆铁中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华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十二月八日以(2000)云高刑复字第50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执字第1226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54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00七年四月十日、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葛华雄在服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葛华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葛华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华雄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 文 兵代理审判员 褚 玉 春代理审判员 张���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柏 天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