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忠伟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伟,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李忠伟,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伟与被执行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朝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扣划了被执行人应该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款项,并将执行回款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朝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