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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朱和焕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和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135号罪犯朱和焕,农民,原,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了(2012)陆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和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和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朱和焕是累犯,减刑应从严把握。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累计奖励分112.7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朱和焕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朱和焕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经查实罪犯朱和焕属于累犯,对其减刑依法应从严把握,且罪犯朱和焕没有按生效判决缴纳罚金,故对贵港市检察院的建议予以采纳,对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和焕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和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银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