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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邵虎与毛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虎,毛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邵 虎 与 毛 永 杰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923号原告邵虎,个体经营,家住华亭县。被告毛永杰,家住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虎与被告毛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建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