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生于1987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靖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20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靖远县。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15)靖五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自行调解和好,上诉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雪莲代理审判员 张霞明代理审判员 魏晓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继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