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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贺权与闫兴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权,闫兴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贺权,男,汉族.被执行人闫兴中,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贺权与闫兴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