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贺权与闫兴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权,闫兴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贺权,男,汉族.被执行人闫兴中,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贺权与闫兴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