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刚与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赵刚,男。被执行人李志军,男。赵刚申请执行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刚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李志军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李志军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赵刚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克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