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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魏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汤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汤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汤某乙,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汤某甲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汤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汤某甲承担。审判员 权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闫承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