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终字第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姚书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3841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对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书华、原审被告北京华商电力管道有限公司、北京昊之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3841号补正裁定中,文字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补正裁定书中合议庭成员表述“代理审判员黄粲”有误,应补正为“代理审判员蔡琳”。审 判 长  刘险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栋书 记 员  刁建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