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蒙执字第004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兰,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蒙执字第00468-8号申请执行人:曹小兰,女,198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河东社区望月路97号3栋2户。被执行人:王飞,男,196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富园社区庄子大道272号1号楼2单元1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飞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飞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飞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柏永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XXX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