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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初字第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允学与徐州宏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学,徐州宏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302号原告王允学。被告徐州宏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权。委托代理人张敬权。委托代理人赵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允学诉被告徐州宏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允学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允学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允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允学负担。审 判 长  郑 菊代理审判员  郭海玲人民陪审员  周道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