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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陶小龙诉被告刘英杰、张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龙,刘英杰,张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033号原告陶小龙,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瑞祥花园。被告刘英杰,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蒲城县安监局职工,住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八组。被告张朝龙,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石羊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小龙诉被告刘英杰、张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小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陶小龙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小龙负担。审 判 长  李更生代审 判员  许 燕人民陪审员  车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 员代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