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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袁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46号原告袁某甲。委托代理人郑杰,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乙。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袁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本案,经核实,原告袁某甲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交。审 判 长  於 建人民陪审员  韩明云人民陪审员  许兆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陶翰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