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袁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46号原告袁某甲。委托代理人郑杰,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乙。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袁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本案,经核实,原告袁某甲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交。审 判 长 於 建人民陪审员 韩明云人民陪审员 许兆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陶翰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