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贾某。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原告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之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被告于2006年11月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贾某系再婚,其与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王某离家多年至今未归。2013年12月18日,贾某曾向本院起诉要求和王某离婚,后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判决不准离婚。现贾某认为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故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资料、(2013)张锦民初字第0734号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贾某表示在本案中只要求处理离婚事宜,不要求处理财产、债权、债务,以后其另行主张。并表示愿意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杳无音讯,对家庭未履行应尽的义务,结合对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现原告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财产、债权、债务,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故本案对此不予理涉。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68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路骊珠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