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琳与徐闯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闯,陈琳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闯,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琳。委托代理人赵义成,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闯与被上诉人陈琳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徐闯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徐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5年7月1日按上诉人徐闯一审时确认的送达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经邮政专递网查询该单号,显示上诉人徐闯委托的代收人已签收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徐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上诉人徐闯撤回了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闯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1201元,由上诉人徐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同宝审判员 仲伟强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