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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徐某,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被告:高某,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长  任文革审判员  杨芳绸审判员  李芳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