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徐某,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被告:高某,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长 任文革审判员 杨芳绸审判员 李芳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