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云成诉被告曹跃君、曹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成,曹跃君,曹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950号原告:高云成,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曹跃君,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曹野,男,1991年10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成诉被告曹跃君、曹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云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曹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云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成撤回对曹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