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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天津塔峰恒泰制冷有限公司与天津世垠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塔峰恒泰制冷有限公司,天津世垠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天津塔峰恒泰制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浩煊,经理。被告天津世垠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揆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塔峰恒泰制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世垠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塔峰恒泰制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17元,由原告天津塔峰恒泰制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存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福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