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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3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芳与杜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杜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3796号原告:李芳,女。被告:杜禹,男。本院受理原告李芳诉被告杜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杜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向本院提交由旅顺口区江西镇大潘家村村民委员会、大连市旅顺口区光荣街道龙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份,要求将本案移送到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杜禹的户籍所在地虽为庄河市仙人洞镇天门山村井沿屯75号,但其经常居住地为大连市旅顺口区五一路龙河家园39-402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杜禹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海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董春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