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卜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卜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11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卜某某偿还申请人郭某某贷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利息从201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50元,实收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60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17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