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欠欠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农民。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元;曾因盗窃于2009年11月5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0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5)第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栋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至徐州市鼓楼区朱庄村居民中巷50号、徐州市云龙区小坝山宿舍、建国新村28号、黄山垄村等地,采取撬别门锁入室、撬别车锁等手段,盗窃现金、笔记本电脑、摩托车、电动车等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76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小坝山宿舍16号2-5室,采取踹门入室的手段进入陈某房内,盗窃人民币800元。2.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食品城公交车站站台附近,采取撬别车锁的手段,盗窃玫红色倍特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40元。3.2014年1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建国新村28号,采取撬别门锁的手段进入孙某房内,盗窃黑色联想牌B59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又将孙某停在该院内的蓝色隆鑫牌LX125-70D型跨骑式两轮摩托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摩托车分别价值人民币1400元、2890元。4.2014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先后至徐州市云龙区西郭庄村二队、黄山垄村44号、黄山垄村四队35-2号,采取撬别门锁的手段,分别进入王某乙、孟某等人房内,盗窃��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卡帕牌羽绒服一件、千足金吊坠一件、电磁炉一台,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一台电磁炉销赃,得赃款人民币410元。经鉴定,被盗千足金吊坠价值人民币730元。5.2015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朱庄村居民中巷50号,采取撬别门锁的手段进入李某房内,盗窃组装台式电脑一台、现金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该组装电脑价值人民币1780元。6.2015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戏马台同仁居饭店附近,将寇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新大洲本田牌SDH125T-10型两轮踏板式摩托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10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被盗摩托车至徐州市鼓楼区德隆大酒店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某、孙某、寇某、孟某、王某乙的陈述;证人莫某、王某甲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接处警信息、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照片、被盗物品照片、购买收据、被告人及证人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情形,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贾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