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田伟斌与刘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伟斌,刘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田伟斌,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生,住宝鸡市大庆路75号。被执行人刘玉林,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西段3号。本院在执行田伟斌与刘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