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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魏某与侯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某,魏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徐从超,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高歌,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侯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从超、被上诉人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侯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侯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侯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熊爱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