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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与被告谢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78号原告刘军,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谢瑞,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谢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