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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乐山市通乐五交化有限公司与乐山市沙湾中盛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616号原告:乐山市通乐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名雅花园。法定代表人:邓学忠。委托代理人:袁彬,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沙湾中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嘉兴路。法定代表人:吴为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通乐五交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市沙湾中盛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通乐五交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通乐五交化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通乐五交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元(已减半),由原告乐山市通乐五交化有限公司承担(已交)。审判员  李丽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杰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