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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新都区昱朗农副产品加工厂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卉,新都区昱朗农副产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邓卉,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新都区昱朗农副产品加工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L32167764。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邓卉与被执行人新都区昱朗农副产品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2014)第03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都区昱朗农副产品加工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邓卉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2014)第039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张兴良执行员  孟铭原执行员  何志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荣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