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汕头市经济特区亨达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武装部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经济特区亨达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武装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亨达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汕头市。法定代表人刘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家安、伍天颖,均是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武装部。住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亨达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武装部债务纠纷一案,本院(1999)肇中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高要武装部尚欠亨达公司的欠款人民币2434728.78元及该款利息(截止至1995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735392.05元;同月21日后的利息以双方约定的按月息203000元可在利息中扣减)由高要武装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还给亨达公司。二、肇军油库对高要武装部的上述欠款在其固定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9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03)肇中法执字第84号恢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亨达厂房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将本案委托军事法院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武装部是军事单位,可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将本案委托广州军区军事法院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武装部是军事单位,属于广州军区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将本案委托广州军区军事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中法执恢字第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庆光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钱智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彭家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