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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立保字第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与钟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立保字第3号之一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负责人陈某。被申请人钟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与汕头市爱婷芝内衣有限公司、钟某、陈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钟某转移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以被申请人钟某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为借款人汕头市爱婷芝内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进行抵押为由,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钟某所有的作为汕头市爱婷芝内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的抵押物:一、址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文胸城X楼(西一)的房地产(房地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建筑面积1457.28平方米);二、址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文胸城X楼(西二)坐西向东的房地产(房地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潮南字第××号,建筑面积1750.32平方米);三、址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文胸城X楼(西三)坐北向南的房地产(房地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潮南字第××号,建筑面积1001.22平方米);四、址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文胸城X楼(西四)的房地产(房地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建筑面积892.98平方米);五、址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文胸城X楼(东南)的房地产(房地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建筑面积1128.67平方米)。以上保全限额为27,100,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址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文胸城X楼(西一)的房地产(房地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建筑面积1457.28平方米);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址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文胸城X楼(西二)坐西向东的房地产(房地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潮南字第××号,建筑面积1750.32平方米);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址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文胸城X楼(西三)坐北向南的房地产(房地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潮南字第××号,建筑面积1001.22平方米);四、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址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文胸城X楼(西四)的房地产(房地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建筑面积892.98平方米);五、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址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文胸城X楼(东南)的房地产(房地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建筑面积1128.67平方米);六、上述第一至五项查封以27,100,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期届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文生审判员  陈渭泓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燕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