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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勇与重庆渝北磷肥厂有限公司、杨祖芬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重庆渝北磷肥厂有限公司,杨祖芬,周云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495号原告李勇,男,汉族,1985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渝北磷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西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7021-7。法定代表人周云,职务不详。被告杨祖芬,女,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云,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勇与被告重庆渝北磷肥厂有限公司、杨祖芬、周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渝北磷肥厂有限公司、杨祖芬、周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蔡晓艳人民陪审员  蒋泽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