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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8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2013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13日刑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沙坪坝区某大学某医院某部某楼,趁被害人何某在抽血处排队时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包内的白色酷派直板手机1部扒窃,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追回了被盗手机发还了被害人何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被盗手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3)中区刑初字第01418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医院扒窃病人亲友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立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