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支行与晁东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支行,晁东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2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胡菁菁,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伟,农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正杨,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东明,男,196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解放路支行)与被告晁东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方正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晁东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分期欠款本金11790.90元、利息3768.03元及滞纳金654.51元,服务费20元,合计人民币16233.44元(利息、滞纳金计算截止于2015年5月19日),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证,证明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3、信用卡申请表,证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于2010年10月9日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原告为被告办理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并对还款、逾期收取利息、滞纳金等进行约定。4、欠息欠款证明、信用卡交易查询记录,证明截止2015年5月19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11790.9元、利息3768.03元、滞纳金654.51元、服务费20元,合计16233.44元。被告未到庭,对上述证据无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10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金额为40000元。截止2015年5月19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11790.9元、利息3768.03元、滞纳金654.51元、服务费20元,合计16233.44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有信用卡申请表、欠息欠款证明、信用卡交易查询记录佐证,原告依据合同诉请被告偿还透支款项,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停止还款多时,尚欠贷款本金11790.9元未付,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按照信用卡章程规定承担相应的利息及滞纳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晁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支行信用卡贷款本金11790.90元、利息3768.03元及滞纳金654.51元,服务费20元,合计人民币16233.44元(利息、滞纳金计算截止于2015年5月19日),及后期利息(从2015年5月20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晁东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