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一初字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修坤诉唐冬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修坤,唐冬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1018号原告朱修坤,男,汉族。被告唐冬寒,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修坤诉被告唐冬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修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冬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修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修坤撤回对被告唐冬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修坤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