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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戴名明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荣顺家庭农场、戴春娣、戴立贤、戴立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名明,南京市溧水区荣顺家庭农场,戴春娣,戴立贤,戴立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戴名明,男,1957年2月4日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李开龙,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市溧水区荣顺家庭农场,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共和村。负责人李连荣。被告戴春娣,女,汉族。被告戴立贤,男,汉族。被告戴立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名明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荣顺家庭农场、戴春娣、戴立贤、戴立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名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名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