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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詹树海与侯井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树海,侯井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詹树海,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侯井录,男,43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树海与被告侯井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树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詹树海负担。审 判 员  张大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靓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