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阿木与XXX、朱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阿木,XXX,朱新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2414号原告:徐阿木。被告:XXX。被告:朱新娟。原告徐阿木诉被告XXX、朱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阿木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XXX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同时,被告朱新娟对该款借款本息、违约金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口头约定为一年,如到期未还,违约金按所借款项的月百分之五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XXX归还了本金37000元,余款26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XXX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3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3年8月15日按月息5%暂算至2015年5月22日为48217元,此后至借款付清日止按月息5%计算),合计人民币311217元;二、被告朱新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1、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XXX向原告借款,由朱新娟担保的事实。证据2、汇款单1份,拟证明原告将款项汇给被告XXX的事实。本院对证据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符合证据“三性”要件,可证明被告XXX向原告借款、由被告朱新娟提供担保及原告已交付借款。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8月15日,被告X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因生意需要向徐阿木借款,今收到30万元,如到期未还,则由本人按所借款项的月百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借款人:XXX”。被告朱新娟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同日,原告向被告XXX汇款3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借条可证明被告XXX尚欠其借款30万元,对原告要求被告XXX归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但仅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XXX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朱新娟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其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朱新娟对讼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归还原告徐阿木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朱新娟对被告X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阿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984元,财保费2070元,合计5054元,由原告负担55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6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蒋文艳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