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成春、郑清容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成春,郑清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郑芳毅,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成春,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清容,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成春、郑清容追偿权纠纷一案,福建省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晋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代理审判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