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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爱珍与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珍,倪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20号原告:王爱珍,女。被告:倪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珍与被告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珍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爱珍承担。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