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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罗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忻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侯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忻检公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5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5月27日、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罗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王某从思练街方向往宿邓村方向行驶,于当日16时50分,行至忻城至思练线往宿邓村2KM+700M处时,车辆与相对方向由樊某驾驶搭乘莫某乙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罗某、王某、樊某、莫晨宇等人受伤和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检测,罗某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忻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樊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莫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忻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罗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王某从宿邓村里往屯往思练街方向行驶。当日16时50分,车行至忻城至思练线往宿邓村2KM+700M处时,车辆与相对方向由樊某驾驶搭乘莫某乙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罗某、王某、樊某、莫某乙等人受伤和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检测,罗某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忻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樊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莫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忻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樊某、莫某乙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已赔偿给被害人樊某、莫某乙经济损失20000元,得到被害人樊某、莫某乙、王某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罗某出生于1984年12月20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樊某陈述,2015年3月20日16时许,其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孙子、孙女从思练街往宿邓村加帽屯方向行驶,行至加翁屯路段时,在避让对面摩托车未果的情况下,被对面的摩托车直接撞上,两车上的人均受伤。其侄子莫某甲到场后用手机报警。2、证人证言(1)罗某乙证实,2015年3月20日中午,罗某在其家吃饭并喝了一些酒,之后就驾驶摩托车搭乘王某离开其家。罗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其家约20分钟后,其就听村里人讲罗某发生事故。(2)王某证实,2015年3月20日,罗某在罗某乙家吃饭,期间罗某和其他人喝酒,至于喝多少其不清楚。饭后罗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其从罗某乙家开往思练街方向,途中与相对方向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其摔倒在路面上后昏迷。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车上人员受伤。(3)莫某甲证实,2015年3月20日16时许,其婶樊某搭乘孙子、孙女驾驶摩托车在梅岭村山头屯路段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上的人员受伤。其到现场后用手机报警。3、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罗某出生于1984年12月20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接警处警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20日16时56分,忻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梅岭村山头屯路段发生两辆摩托车相碰撞,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理。经审查后,于2015年5月8日立案侦查。(3)强制措施凭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依法扣押罗某、樊某的摩托车,于2015年5月8日将扣押的摩托车发还给罗某、樊某。(4)查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20日16时56分,忻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该局110指令称,在思练宿邓村路段有两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接报后,公安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取证。经查,疑是罗某酒后驾车所致,公安民警依法提取罗某血样待检。(5)忻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忻公交认字(2015)第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樊某、王某、莫某乙无责任。(6)忻城县人民法院(2015)忻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莫仁松与王某的询问笔录、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罗某赔偿给被害人樊某、莫某乙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被害人樊某、莫某乙、王某愿意对被告人罗某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位于忻城至思练线往宿邓村方向2KM+700M处,现场有侧翻的两辆二轮摩托车,两滩血迹,并反映现场概貌。(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勘验笔录,证实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损坏情况:左后视镜损坏脱落,左前脚踏弯曲变形。前挡泥板、左右前挡风板外侧有挫地痕迹,左后脚踏有车辆碰刮痕迹。5、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忻公(刑)鉴(伤)字(2015)041号、042号、043号、044号,证实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樊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莫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报告,证实公安民警依法提取罗某的血样,经检测罗某被送检的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罗某驾驶摩托车的转向系、灯光系、喇叭均合格,后视镜已损坏,制动系因该车不能启动无法检验鉴定。樊某驾驶摩托车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喇叭、后视镜均合格。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罗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20日,其在忻城县思练镇宿邓村里往屯的堂哥罗某乙家吃饭,期间喝一些酒。饭后其驾驶摩托车搭乘王某从宿邓村里往屯往思练街方向行驶,行至事故路段与相对方向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其摔倒在路面上后昏迷。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全部赔偿被害人樊某、莫某乙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樊某、莫某乙、王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蓝 波人民陪审员  莫善云人民陪审员  蓝云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蓝晓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