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李志波、栾美娟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李志波,栾美娟,青岛福航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李长征,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志波。被执行人栾美娟。被执行人青岛福航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波、栾美娟、青岛福航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南商初字第705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商初字第705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