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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鄄城县广盛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王世杰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鄄城广盛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王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广盛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世杰(曾用名王立心),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鄄城广盛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世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鄄城广盛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世杰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在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银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