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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立强与于增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强,于增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97号原告周立强。被告于增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东峰。委托代理人卢俊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强与被告于增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学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