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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成都众合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与李林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李林,向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负责人梁忠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被执行人李林,男。被执行人向建英,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林、向建英长期在外务工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也没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晟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