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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邬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479号原告邬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邬某某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