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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魏小军与王永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军,王永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魏小军,男,生于1973年6月7日。被执行人:王永峰,男,生于1978年5月10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魏小军与王永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陕CT50**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魏小军144796.46元;由王永峰赔偿魏小军15元,诉讼费1016元,以上合计145827.4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和王永峰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45827.46元,申请执行人魏小军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陇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