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淮安市金瑞公共设施管护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金瑞公共设施管护有限公司,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金瑞公共设施管护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淮安市金瑞公共设施管护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淮商初字第0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前给付原告淮安市金瑞公共设施管护有限公司1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9308元,减半收取9654元,由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金瑞公共设施管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金瑞公共设施管护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商初字第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宋达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金瑞公共设施管护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审 判 员 姚立勇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董理雯 微信公众号“”